打印

[其他] 朋友有时会像妻子般亲密,与妻子也会有朋友般的友情。

朋友有时会像妻子般亲密,与妻子也会有朋友般的友情。

anhei3战网
朋友是春天的风,让枯木发出绿芽;朋友是夏天的雨,滋润干枯的心田;朋友秋天的果,丰盈生命的过程,朋友是冬天的暖阳,温暖心头的寒凉。朋友不需要时时刻刻的联系,天天在一齐。朋友是当你开心时,陪你一齐分享的人,悲哀时给你送来安慰的人;朋友是当你在人生的低谷,陪在你身边给你鼓励的人,朋友是当你站在人生的巅峰,不献媚你,还时刻提醒你,潮有起落花有开谢的人。朋友是当你需要时,TA却会立刻出此刻你身边,风风雨雨陪伴着你,不求回报,不计较得失,不用说客气的话,甚至在你情绪失控的时候,能够破口大骂也不会和你计较的人。
您目前仅能浏览部分内容,查看全部内容及附件,请先 登录注册
分享到:


评分 TOP

好文采

评分 TOP

好文采~
支持~
坚持QQ、微信、各个论坛头像同一~
QID logci10 , 微信号asianfleet3,有事加Q或V'
QQ与微信与论坛头像一样
短信站发消息可能看得到

评分 TOP

口才不错 楼主

评分 TOP

有文采的银

评分 TOP

欢迎楼主继续创作,我等愿意围观

评分 TOP

这是楼主头上发出了绿芽吗

评分 TOP

朋友发生了超友谊关系,还叫朋友吗

评分 TOP

这个能水嘛

评分 TOP

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20-12-02

相关企业:广州市昌松爱心养老服务**

文书正文
事实依据
C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昌松公司支付养老卡退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5日起按昌松自售融资产品平均10%的利率计算至昌松公司付清为止);3.判令昌松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4.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昌松公司支付。事实与理由:一、双方争议的养老合同的免责条款自始自终是无效的。C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在昌松公司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养老服务卡",一次性交纳15万元,并签定了协议,该协议是昌松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协议内容第二页说明的第4点"因乙方本身特殊情况需退卡,甲方收取乙方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为免责条款,购买时昌松公司既没有向C某某解释,也没有任何说明,C某某无法知其本义。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法律规定:"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依法应予以撤销。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退卡甲方收取乙方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这条免责条款有歧义、不明确,按照一般人通常的理解,"剩余金额"是指已经使用过或消费过余下的金额,C某某的卡没有使用过,是全额而不是余额,况且合同上没有写未使用过的卡不能退以及扣除20%违约金的规定。文义清晰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没有歧义,写的很明确的话,则昌松公司在办理退卡手续时无需让C某某签字并认可扣除3万块钱,昌松公司也无需威胁C某某说:"如果不给扣3万块钱,一分钱也拿不走"。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审判决昌松公司支付C某某12万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三、扣除3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自购卡后,从未消费使用过,昌松公司也没有向C某某提供过任何的养老服务,15万元也被占用了两年多,很显然昌松公司并没有什么损失,理应如数归还。扣除3万元显失公平不合法,昌松公司扣除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四、昌松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一审法官明知昌松公司故意用欺骗的手段拒不支付退款,明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不合法,却仍然判决昌松公司返还款项时扣除C某某3万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C某某的上诉请求。
昌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具体意见如下:一、因C某某违约退卡,关于合同的解除双方已重新达成了"同意按合同中乙方违约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结算后退款人民币12万元。"的协议,属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已处理,应依该协议执行,C某某无权主张全退款15万元及利息。二、C某某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疫情影响,昌松公司经营受创,资金一时难以周转,并非故意不明确退款时间,因C某某违约在先,昌松公司同意如下和解方案:昌松公司退还合同款12万元,无需支付利息。若C某某对此和解方案不同意,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C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昌松公司支付C某某养老服务卡退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昌松公司付清之日止);2.判令昌松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3.判令昌松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约定情况:C某某、昌松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约定由昌松公司向C某某提供旅居养老床位,C某某自愿承租,C某某自入住之日起,服从昌松公司的管理措施,并享受昌松公司所提供的相应标准的服务;C某某接受昌松公司针对双人间的旅居养老床位,推出一个床位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5万元,即享有入住120个月(3600次),可按天计算,该费用包含床位费、设备费、管理费、基础护理费和伙食费,级别护理费和水、电、单间等入住时收费;昌松公司向C某某提供"实名制旅居养老床位服务卡",C某某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自行使用、继承或转让;本卡为计次消费卡,入住一天扣取1次;因C某某本身特殊情况需要退卡,昌松公司收取C某某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缴清费用次日起生效;等等。二、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3月15日,C某某向昌松公司给付人民币15万元,昌松公司向C某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C某某十年期养老服务卡费用15万元。此后C某某未曾入住过昌松公司提供的旅居养老床位。2019年12月21日,C某某因个人原因向昌松公司提出退卡,并填写了昌松公司提供的书面"退款/卡申请",以"暂用不到"为由申请退卡,并同意按合同中乙方违约余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结算后退卡人民币12万元。该书面"退款/卡申请"文本为昌松公司印制提供,其中姓名(C某某)、身份证号(*-*-*-*)、办卡日期(2018年3月24日)、办卡类型(10年养老卡)、卡号(16×××43)、金额(15万元)、剩余金额(15万元)、退卡原因(暂用不到)、违约金比例(20%)、退卡金额(12万元)均为空白,由C某某本人自行填写,C某某并在尾部"申请人"处签名。昌松公司至今未向C某某退还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C某某、昌松公司签订的《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C某某已依约向昌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有昌松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昌松公司亦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C某某、昌松公司在《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中约定,因C某某本身特殊情况需要退卡的,昌松公司收取C某某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应视为合同双方对C某某单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该约定条款虽为昌松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文义清晰无歧义,未违反公平原则,且不存在免除昌松公司退款责任、加重C某某责任或者排除C某某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外,C某某主张前述"剩余金额"应作"已使用过后余下的金额"理解,为对该条款的限缩解释,不符合合同文义与日常生活习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C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向昌松公司提出退卡,实为向昌松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且C某某在书面"退款/卡申请"中签名同意按合同中乙方违约余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结算后退卡人民币12万元,故双方约定的上述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收取剩余金额20%的违约金)已成就,C某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C某某主张该书面"退款/卡申请"系其被迫签写,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了昌松公司胁迫。且该书面"退款/卡申请"虽是昌松公司印制提供,但姓名、身份证号、剩余金额、退卡原因、违约金比例、退卡金额等重要内容均为空白,由C某某本人自行填写。C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其所作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约定。因此,一审法院对C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C某某、昌松公司签订的《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自昌松公司收到C某某退卡申请之日2019年12月21日已告解除,昌松公司应于当日向C某某返还12万元。但昌松公司至今未向C某某返还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除应向C某某返还前述12万元外,还应自合同解除次日(2019年12月22日)起赔偿因占用C某某资金造成的损失。C某某主张昌松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本案为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且昌松公司并未侵犯C某某人格权利或亲子、亲属关系,不符合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C某某诉请昌松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昌松爱心养老服务**向C某某退还养老服务卡款项120000元及该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C某某负担600元(已交纳),由广州市昌松爱心养老服务**负担1350元。广州市昌松爱心养老服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C某某1350元。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开庭时,一审法官询问C某某:"请你明确一下利息如何计算?"C某某回答称:"从2019年12月21起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昌松公司付清之日止。"
二审期间,C某某、昌松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C某某的上诉及昌松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昌松公司向C某某退还养老服务卡款项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本案中,C某某与昌松公司签订了《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C某某、昌松公司在《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中约定,因C某某本身特殊情况需要退卡的,昌松公司收取C某某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应视为合同双方对C某某单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如一审法院所分析,该约定条款虽为昌松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文义清晰无歧义,未违反公平原则,且不存在免除昌松公司退款责任、加重C某某责任或者排除C某某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C某某上诉主张其并未使用过该卡,卡里是全额,不存在"剩余金额"的问题,此为C某某对该条款的单方理解,不符合合同文义与日常生活习惯,C某某以卡内为全额,不存在"剩余金额"为由主张不适用该条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C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向昌松公司提出退卡,实为向昌松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且C某某在书面"退款/卡申请"中签名同意按合同中乙方违约余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结算后退卡人民币12万元,此为C某某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双方约定的上述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收取剩余金额20%的违约金)已成就,C某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C某某主张该书面"退款/卡申请"系其被迫签写,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了昌松公司胁迫,C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书面"退款/卡申请"存在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对该书面"退款/卡申请"的效力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昌松公司向C某某退还养老服务卡款项1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C某某上诉要求退还1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120000元退款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问题,C某某在一审开庭时明确其主张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1起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昌松公司付清之日止,其上诉要求从2018年3月15日起按昌松自售融资产品平均10%的利率计算至昌松公司付清为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C某某上诉要求昌松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体健康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C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昌松公司侵犯其人身权利或人格权益,其上诉要求昌松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C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分 TOP


Powered by discuz ©2008-2009 暗黑战网(anhei3.net)

川公网安备 51160202511654号

蜀ICP备14017336号